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分配方案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彩红、黄仁志借款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在淘宝网上变卖被执行人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坐落于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业路10号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等财产。竞买人浙江易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13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 一、 分配原则 1、在优先清偿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抵押债权11837071元后,余款1262929元用于支付劳动工资,系列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所欠缙云县地方税务局税款后已无剩余款项分配普通债权。 二、 具体分配方案: 1、抵押权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11837071元。 2、劳动工资476434元、电费5000元、门卫工资26000元、评估费29570元、诉讼费285602元、执行费354515.5元,余款85807.5元支付所欠缙云县地方税务局税款。 三、特别说明 1、上述分配方案截止执行法院将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的前一工作日止。 2、本分配方案按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则视为无异议。 3、被执行人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执行案件73件其中工资21件委托2件。 4、被执行人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坐落于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业路10号房地产抵押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余值抵押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5、被执行人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缙云县国家税务局171437.31元、欠缙云县地方税务局176768.04元。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