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根据新永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8月1日裁定受理新永茂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4年8月1日指定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新永茂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新永茂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4年9月10日前,向新永茂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丽水市佳信会计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沈宗彪;联系电话:0578-2112689,138570757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永茂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永茂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4年10月16日9时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4年8月11日
缙云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