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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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办理程序
时间:2014-02-20   来源:   作者: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提供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具体有: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
  (1)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三、执行过程中的特别规定:
    (1)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存有风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因而权利人在执行中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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