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4、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5.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6.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9.有申请鉴定的权利;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6.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1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5.按规定签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义务,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6.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7.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