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审理期限 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天,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