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信初访接待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越级访、重复访等非正常上访情况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初信是指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第一次向法院投寄或由相关部门转寄的信件;初访指的就是初次来访。 三、为了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法院的每一位干警都要重视初信初访工作。 四、初信初访原则上由立案庭信访室进行登记、接待。法院干警接到群众来信应及时交立案庭,遇到群众来访应及时指引到立案庭,必要时,涉案庭室应及时指派本庭人员到院接访室作释法工作。 五、初信初访中涉及的判后答疑工作原则上由案件主审法官负责,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疑问作耐心细致的解答,不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敷衍应付。 六、立案庭信访室对初信初访应进行单独登记,并在十五日内答复信访人。对非诉讼信件及来访,根据反映问题的类别及其主管机关,按照归口办理原则,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涉及案件的来访,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 七、领导接待日接待的初信初访,原则上由该领导进行督查督办。各庭、科、室对批转的信访件,要根据批示要求,及时办理、及时答复并做好息诉息访工作,提高一次性办结率。凡以法院名义书面答复的,先提出答复意见,交立案庭审核后统一对外答复。 八、对初信初访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并与岗位责任制挂钩。对于该作为而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及在接访和处理信访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处访不当造成恶劣政治影响,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九、信访责任追究,由本院政治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