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缙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残疾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双方经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缙云县某残疾人庇护中心赔偿原告舒某的全部医疗费用145437元(包含已支付25000)。 原告舒某系智力三级伤残,一直在缙云县某中心上班。该中心是丽水首个一类标准创建的残疾人庇护中心。 2013年9月28日下午,原告听从该中心的安排,给围墙外的菜地浇水。不想,突生意外,原告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倒,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了25000元医疗费用。因对剩余损失达不成赔偿协议,引起矛盾。 该案诉至缙云法院后,承办法官经过了解,发现双方之间矛盾不大,被告方有意愿承担大部分责任,同时原告方对被告方提供就职机会带有感激之情。于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和说服下,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对赔偿款的具体数额达成了一致协议。 最终双方协议由被告全部负担原告的医疗费,而原告放弃对其他损失的诉求。至此,一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引起的矛盾最终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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