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车与他人发生纠纷,为了一时之愤,一男子酒后驾驶汽车冲撞人群,致使多人受伤。随后,他不顾拦阻,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百余米,与多辆汽车相撞,造成多辆汽车不同程度损毁。近日,缙云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这名周姓男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周某,1984年出生,永康人,曾因抢劫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因醉酒驾驶受过行政处罚。 经查明,今年2月28日晚上12点左右,周某与朋友王某等人从缙云县问渔路某KTV会所走出。在该场所门口,他们因停车问题与吴某等人发生纠纷。此时,司机王某等人下车与吴某等人争吵,周某坐在副驾驶座。因言语激烈,争吵进而演变成扭打。 就在这时,周某所坐车辆突然启动,冲向了聚集在一起的人群,撞到数名人员。汽车又猛然转向,在问渔路上逆向行驶100多米,撞上数辆停在路边的汽车,最后与一辆迎面行驶的汽车相撞,被迫停在路边。车停后,周某欲逃离现场,但因喝酒过多,体力不支,被随后赶上的众人按倒在地。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迅速抵达现场,将周某拘捕归案。经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0mg/100ml,属醉酒驾驶。吴某等人受轻微伤。 据周某交代,当时他因喝酒过多,有点头晕,靠在副驾驶座上睡觉,所以没有下车。接着他被车外的声音给吵醒,见自己的朋友正与人扭打,就想上去帮忙,于是就坐到驾驶位上,脑子一热,发动汽车撞了上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违反我国刑事相关法律,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危害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周某具有前科,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