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四名被告人马某、陈某、樊某和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3万6千元。 这四名被告人分别是马某、陈某、樊某和李某,是缙云五云街道蔬菜交易中心的商贩。 经审理查明,四名被告在2013年1月至8月(期间三个月因禽流感闭市),明知工业松香为有毒、有害物质,但为贪图方便,节省成本,仍然使用工业松香给鸭子褪毛。 马某四人分工合作,先在偏僻加工处将鸡鸭宰杀好,后运至蔬菜交易中心销售,共累计销售额为27万多元。 后经人举报,被工商部门查获。 经检测,四人加工时使用的原料属于工业松香。在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后,缙云县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做出了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