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视角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法院 > 新闻中心 > 公众视角 
一“失足”换来五年半刑罚
时间:2015-11-12   来源:   作者:  

浙江缙云一男子罗某因误踩未干水泥路面被人责问而怀恨在心,返身故意挑事,用刀捅伤两人,轰动全县。近日,经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1989年出生的罗某,系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坪上乡人,初中只上了几天就辍学,长期在外打工。521日,他投靠在缙云当搬卸工的侄儿余某,希望能在缙云找到工作。526日,罗某与余某在黄碧街的一家饭店吃晚饭,酒足饭饱后,两人准备回出租屋。

19时许,路过李女士家门口时,在人行道上走得好好的罗某,竟鬼使神差地拐进正在施工中的水泥地。“地还没干,你为什么要踩上去?”屋主李女士的这句话,这让他感觉自己受到责问,很生气。当时他在路边顺手捡起一块石头,想给她点“颜色”看看,在侄儿的推拉下,走远了。

走在半道上的罗某,总觉得这口气憋在心头没出来,听不进侄儿的劝告。于是,横穿330国道,从对面方向又折回来,并在邻近的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径直来到李女士屋前,恶意走上正在施工的水泥地,跺了几脚。当两位工匠上前劝阻时,他拿出了腰间的水果刀……

最终,两位工匠一人轻微受伤,另一人则受重伤。随后罗某潜逃失踪。   

    528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武义县铜琴镇一个小山村的出租屋里,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经审讯,罗某对自己伤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冲动是魔鬼。如果那天我没喝酒,就不会这么冲动,更不会发生拿刀捅人这样的事。”庭审中罗某懊悔地低下了头。但事已至此,悔之晚矣,面对他的不仅是受害人的高额医药费赔偿,还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因小事罔顾他人生命健康,危害他人安全,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浙江“老赖”上黑名单遭“拒飞” 主动履约还款
上一篇:两车主因行车纠纷大打出手,一人轻伤一人获刑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