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帮他人安装支付宝,并注册支付宝账号,通过她人支付宝帐户绑定的建行银行卡转出人民币2188元。近日,缙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997年出生的刘某是陕西汉中人。2015年5月,刘某在缙云县一家工厂上班时结识了被害人吴某。恰逢吴某正在学着网络购物,便向刘某请教。刘某一口答应了下来,并帮助吴某安装了支付宝以及注册了相关账号。 然而刘某暗自记下了账户及其密码,并在吴某手机中设置屏蔽了银行短信。随后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刘某分11次从吴某银行卡中转出钱款共计2188元。 2016年1月,吴某发现自己无法收到工资发放的银行短信,便前往银行查询,这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人盗用多时,遂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