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进货的“里脊肉”实为普通的鸡胸肉“加料”而成,一冷食店老板施某某仍以“里脊肉”出售,以假充真,非法获利。近日,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施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今年42岁的施某某家住缙云县壶镇镇,和老公在壶镇镇上开了家冷食店,主要经营一些火锅料、烧烤料等。2013年9月施某某听说丽水一食品加工厂的里脊肉便宜又好卖,便从该处进了一批货。然而拿到货后,施某某发现该批里脊肉居然是用鸡肉制作而成。 但施某某并没有在意,也没有退货,仍然按照里脊肉的价格售卖。至2014年11月被查获为止,施某某销售的假里脊金额达67045万元,非法获利609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明知所贩里脊肉为鸡肉冒充仍将其以里脊肉的名义出售,以假充真,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