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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偷偷录像还发微信,男子扰乱法庭秩序被罚 5000元
时间:2016-10-18   来源:   作者:  

近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壶镇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杨诉被告王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申请了数名证人为其出庭作证。

法庭纪律明确规定“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挥,……,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在证人向国徽宣读证人誓词退出法庭,再次出庭作证时,一证人却向法庭表示其不愿再继续作证。原来是因原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该证人及其他两位证人庭审作证的录像、照片,并标注“法庭事非分明的地方吗?”使他在亲友面前倍感压力,因而无法继续作证。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审判法官高度重视,当庭要求原告出示手机配合调查,但原告拒不配合。经法庭向证人核实情况后,原告终于承认证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王某杨的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证人作证,在法庭向他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王某杨承认自己的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其行为及认错态度,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杨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杨表示十分懊悔,自愿接受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立即缴纳了罚款,主动删除朋友圈相关信息。

法官提醒,法庭是庄严神圣的正义之所,任何人员进入法庭均应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任性妄为必将受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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