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4 日 ,我院民一庭经多番努力,终促成一起涉台离婚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解离婚,原告舒某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被告经网络相识相恋,并于 2006 年 2 月在丽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舒某曾随万某到台湾生活半年,后返回大陆,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9 年 2 月,舒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缙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主要系海峡两岸的生活方式不同造成,尚有和好的可能,遂驳回舒某的起诉。 2010 年 3 月 3 日,舒某再次向该院起诉,万某应诉。 考虑到大陆与台湾地区间法律文书送达、认可程序复杂且费时等因素,承办法官本着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庭审前多次与原、被告电话联系,努力与双方沟通,缓和对立情绪,经多番努力,终促成当事人协议离婚,万某已于 3 月 34 日赴丽与舒某一起前往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该起离婚纠纷能快速有效地解决,在案结事了的同时,也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