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缙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执行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9年11月16日缙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卢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共计80余万元。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胡某明知自己所有的车辆已被法院查封而拒不交付,且胡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机械制造公司转让给第三人后所得的转让款不用于履行义务,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010年底,缙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直至2011年7月20日,胡某得知公安机关对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后才被迫缴纳了60余万元执行款。 2012年5月25日,缙云县检察院向缙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胡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胡某已缴纳了执行款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