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法院对当事人亲属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缙云法院以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舒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12月7日,缙云法院判令两名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30余万元人民币的义务。为了防止李某、韩某转移财产,降低案件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根据舒某的申请,缙云法院依法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一套。在判决生效后,李某、韩某未自觉履行义务,且逃至外地,下落不明。2010年底,缙云法院立案执行该案。 因两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除查封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缙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通知被执行人李某的父亲李某某,要求其清空法院查封的房屋内的杂物,法院将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2011年5月5日中午,李某某未经法院允许,擅自进入被执行人李某已被查封的房屋,收拾、搬运物品,期间,李某某想到房屋即将被拍卖,一时气愤难平,遂使用现场找到的铁锤、螺丝刀等工具,强行拆除附着在房屋上的房门、木地板、吸顶灯等物品,并将难以拆除的洗手台、房门框、橱柜等物品毁坏,造成房屋损失20000余元。 缙云法院认为李某某明知李某的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为泄私愤而故意予以毁损,情节严重,但考虑到李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且已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法院预交了赔偿款,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