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以下简称五云信用社)因借款合同纠纷将被执行人应某诉至缙云法院,并胜诉。法院判决应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7000余元,但应某迟迟不肯主动履行义务,并长期出逃在外,使得整个执行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 近日,该案的执行工作出现了转机,执行人员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配偶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缙云县支行有存款100000余元,执行人员当机立断,在第一时间对该账户进行冻结。 “这笔拖了将近五年借款终于是能还回来了!”五云信用社的主任感叹说。 随着网上“点对点”查控系统的正式投入使用,执行工作向着信息化发展,执行人员在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存款信息查控方面抢占了先机,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的质效。该案也是自今年初缙云法院正式运用“点对点”查控系统以来,通过该系统查控到位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