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1958年出生,丽水市缙云籍男子。2014年2月2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柯某及其妻子杜某在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李某借款本息共计201573元。 判决生效后,经再三催讨,柯某、杜某迟迟未还款。 2014年3月27日,李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明柯某、杜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存款,两人名下也没有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调查发现,柯某、杜某长期外出,具体下落不明。2015年1月26日,执行干警对柯某、杜某采取了公安协助布控措施,积极查找两人的下落。 2015年2月23日(大年初五)晚9时00分许,执行干警突然接到东阳市公安局的电话,“您好,你院要求协助控制的柯某、杜某,已被东阳市横店派出所干警抓获......”。 获得线索后,执行干警火速赶往横店派出所。 夜里11时许,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完成交接手续后,连夜驱车赶回缙云。 2月24日凌晨3时30分,柯某、杜某被缙云县公安局拘留所收押看管。 经了解,春节期间,长年避债有家不回的柯某、杜某存了侥幸心理,认为工作人员都休息了可以放松放松,两人便前往东阳市横店影视城旅游,不料在入住宾馆时被公安干警发现并及时控制。 柯某、杜某的“百密一疏”,为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希望。 拘留措施采取后,执行干警分别于2月26日、2月28日、3月9日三次前往拘留所询问情况,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和两人的财产状况,寻找执行突破口。 经过多次思想工作,柯某的态度逐渐从强硬转为缓和。在谈及一年在外漂泊,天天胆战心惊,有家不敢回的经历后,柯某后悔不已。最终,柯某承诺会尽快一次性履行在法院的所有执行案件。 近日,被执行人柯某、杜某的亲属主动为其垫付了执行款余款共计94500元,案件终于圆满执结。 这是该院采取网上公安协控措施以来的首次胜利,凸显了执行效果,维护了法律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