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缙云县大源镇岭后村人。2013年9月16日,缙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蔡某长期外出躲避执行,案件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2015年4月1日,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的举报称,被执行人现正在大源镇黄岭村山上采茶。消息一经证实,执行干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在村民的指引下,执行干警翻山越岭,终于在黄岭村的山顶找到了蔡某。说明情况后,执行干警将其传唤回法院谈话。询问过程中,蔡某声称只要申请执行人免除对利息的请求,其当天即可履行完毕。当执行干警问及履行方案时,蔡某眼神闪躲,断断续续称刚好有人要还她钱。蔡某的行为引起了执行干警的注意,根据经验判断,蔡某可能随身携带有现金或者银行卡。 虽经执行干警多次询问,蔡某一直拒不承认。当执行干警提出女警搜身时,蔡某终于承认了藏匿银行卡的事实。原来多年来,蔡某一直将钱款存在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当执行干警告知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时,被执行人追悔莫及,当场要求履行剩余款项。在执行干警的陪同下,蔡某到银行支取了相应的款项,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近日,申请执行人来院领取了全部执行款,该案得以实际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