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三人中毒身亡 婆媳为争房产以死相逼 缙云法院执结一起继承纠纷案
2011年11月29日,卢林父子三人因煤气中毒死于出租房内。父子三人的离世使得原本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婆媳纷争不止,全家上上下下没了安宁。 父子三人死后婆媳争房 陆老太膝下有两儿一女,现已是花甲之年,卢林系陆老太的小儿子。小儿子及孙子三人的不幸离世对陆老太而言本就是晴天霹雳,但三人的后事刚料理完,婆媳之间的矛盾又立马显现出来了。“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啊,为了这房子,我父母想死的心都有了”,说话的是陆老太的长子卢强。事情是这样的: 葛丽系卢林的妻子,2005年5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卢林在世期间,婆媳俩虽偶有摩擦但关系还算融洽。自卢林父子三人中毒去世后,整个家庭的关系就变了味。婆媳两就遗产继承上的矛盾最为突出,特别是关于房产的继承问题。陆老太及老伴怀疑葛丽故意隐瞒卢林身前留下的财产不说,还暗地里捏造债务变相转移财产。除去这份猜忌之外,双方关于房子分割给谁争议很大。陆老太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两老人乡下老房子已经倒塌,于是希望卢林留下的房子能由两人继承。而就此事葛丽极力反对,葛丽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和丈夫的名下,现在丈夫离世了,房子理应由自己继承。多次协商无果后,陆老太及老伴一纸诉状将媳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卢林父子三人留下的遗产并将房产判为其所有,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缙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林去世后遗留有房屋一套、30亩鱼塘承包经营权以及一定数额的现金,对此双方均享有继承权。卢林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应由二原告和被告均等继承;卢林父子三人同时去世,推定年长者先行去世,卢林两儿子继承所得份额以及保险赔偿金等一般情况下应由葛丽继承,但二原告常年代为抚育,应当适当分得部分份额。据此,缙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依法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由两原告找补被告葛丽人民币718560元;被继承人所有的鱼塘承包经营权归葛丽行使,由葛丽找补两原告现金57400元;卢林与葛丽共同财产216531.72元,由被告葛丽支会给两原告应继承份额60628.88元;卢林两儿子的死亡保险赔偿金各20000元,鉴于两原告长年代为抚育,被告应付给原告继承份额16000元。上述款项相抵后,由两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584531.11元。 事情本因就此告一段落,但判决生效后,陆老太两老口一直没有将钱补偿给葛丽。多次催讨无果后,2013年2月25日,葛丽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婆媳大战 以死相逼 2013年4月3日,葛丽打算回家催要补偿款并将屋内原有物品搬走。抵达家后,却发现房门怎么也打不开。原来两老在拿到判决书后,将门锁给换了。“钱房两失”的葛丽一气之下拨打了110,在向民警出示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后(判决虽已生效,但房产还未变更登记),葛丽强行撬开了房门,搬走了里面的物品不说,还将房内洗脸台等设备砸坏以泄愤。 陆老太两老得知后气急败坏的找来葛丽对质。由于双方各抒己见、完全不听劝解,事态没有得到化解,反而进一步恶化。葛丽声称“你们再不给钱,我就搬到里面去住,你们要是敢过来,我就打死你们”。陆老太两老口也不示弱,声称自己就是死在房子里,也不会让葛丽搬回来住。 执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此案中双方矛盾已经激化,为了避免流血事件的发生,法院及时查封了该房屋,并告知双方在事情未得到进一步解决前,不得进入该房屋。2013年4月9日,执行人员运用亲友、村委、人民调解员等外力作用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适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双方矛盾有所缓和,但陆老太两老称自己没有经济来源,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这笔巨款。在执行人员告知其若再不还款,此房屋将进入拍卖程序后,执行便陷入了僵局。 温情调解 化解危机 2013年4月16日,缙云法院向陆老太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若再不履行,法院将按期拍卖该房产。执行人员在查看该房产时发现陆老太已经住进了屋中。尽管执行人员耐心劝说,但陆老太两老口态度固执,完全不听讲解。迫于无奈,执行人员扣押了陆老太所持有的锁匙、门牌证等物品。考虑到案情的复杂性,执行人员找来了陆老太的长子卢强谈话。执行人员从百善孝为先等方面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同时又从法律角度向他们说明了不履行义务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希望卢强能协助对两老进行劝解。 2013年5月23日,深思熟虑后的卢强主动来到缙云法院执行局,表示愿意代替两老偿还这笔钱,“他们年纪大了,根本没有经济收入,我也不想他们老来整日折腾,没个安稳日子过,所以这笔钱我愿意代替他们交,希望你们不要再拍卖他们居住的房子了”。次日,卢强代为履行了还款义务,法院及时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并通知陆老太到法院领回了锁匙、门牌证等扣留的物品。 至此,此案顺利执结。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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