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冯某获罪被判刑 ❈❈ [案情回顾] 2011年2月22日至2012年5月25日,五达公司向温州立立诚公司采购塑料,拖欠货款439976.5元。立诚公司起诉至乐清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五达公司同意偿还货款及律师费。因五达公司未实际履行,立诚公司向乐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期间,五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有265000元未履行。2013年12月11日,法院查封了五达公司车间内的注塑机6台。12月底,冯某擅自将包括已查封注塑机在内的共9台注塑机一并抵债给其他公司,并将查封注塑机转移,导致调解书无法履行。 乐清法院以冯某涉嫌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4月27日,乐清检察院向乐清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冯某犯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罪。乐清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冯某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冯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大部分的被查封财产已被找到,可从轻处罚。据此,乐清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理]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义务,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非法处置并转移,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逃避履行而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行为,均将面临刑事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