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巨额交易却拒不履行义务 丁某获罪被判刑 ❈❈ [案情回顾] 2009年 2月2日,缙云法院一审判令丁某偿还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和报酬135118.94元及违约金175898元。判决生效后,丁某未主动履行。2009年2月9日,缙云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2月1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丁某在收到后七日内主动履行。据查,被执行人丁某在浙江省内金融机构无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该院于2009年9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该院针对历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开展了“回头看”活动,对丁某的财产情况重新进行了调查,发现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平乐县新安支行账户有巨额存款交易,支取数额达1290万余元(从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累计收入12928753.59元,支出12912549.5元),但丁某未将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6年4月20日,缙云法院以丁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7月18日,丁某主动归还全部执行款275900元,取得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谅解。2016年7月25日,丁某主动到缙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4月6日,缙云检察院向缙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缙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偿还债权人全部款项并取得谅解,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官说理] 缙云法院加强终本案件后续管理,充分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开展定期筛查,加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力度。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支取存款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超过执行标的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已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丁某在执行期间银行账户存取数额巨大且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明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