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一) 在执行涉公职人员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伟忠、杜伟光、罗丽芳、胡盛权、胡土亮、王勇强名下的房屋。2017年1月,本院集中约谈了上述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或腾空房屋,但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又于同年2月16日责令其于当月22日前腾空房屋。截至目前,上述人员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腾空房屋。为深入贯彻《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落实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开展清收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专项行动的通知》(缙委办发[2016]83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再次责令被执行人丁伟忠、杜伟光、罗丽芳、胡盛权、胡土亮、王勇强于2017年3月15日前主动腾空房屋(详见附表)。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 丁伟忠 | 男,系缙云县仙都管委会工作人员。 需腾空房屋所在地址:五云街道蓬莱花苑8幢1单元601室。 | 杜伟光 | 男,系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需腾空房屋所在地址:五云街道紫薇花园19幢3单元301室。 | 罗丽芳 | 女,系缙云县七里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需腾空房屋所在地址:五云街道南塘路43号。 | 胡盛权 | 男,系缙云县东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需腾空房屋所在地址:五云街道南塘路中心巷119号。 | 胡土亮 | 男,系缙云县舒洪小学教师。 需腾空房屋所在地址:壶镇镇龙庄小区北组团8幢1单元 。 | 王勇强 | 男,系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需腾空房屋所在地址:五云街道湾潭小区4幢1单元501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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