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人无信不立”。当代,诚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诚信不仅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有序有效的重要标志。 缙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打击个别诚信缺失现象,现期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发布,开展诚信警示教育,努力打造诚信缙云。
拒不申报财产 拖欠工资 郭某某获拒执罪被判刑 ❈❈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某某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某某的窖厂为其务工,郭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郭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某某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年2月2日,刘某某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某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某某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某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某某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某某仍拖欠刘某某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某某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某某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某某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法官说理]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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