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女,缙云县壶镇镇人。2015年12月29日,缙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等两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俩被执行人应偿还周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得俩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地产、车辆及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多次上门调查,俩被执行人均避而不见,态度较为恶劣。2016年1月29日,执行干警联合公安机关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布控措施。 2月5日下午,执行干警接到壶镇镇派出所的电话,称被执行人朱某某已被其控制。得知消息后,执行干警迅速出警赶往现场。11时许,执行干警抵达壶镇镇派出所,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未作停留,当即将朱某某送往缙云县拘留所收押看管。 拘留措施采取后,被执行人朱某某的亲属随即到法院吵闹。面对被执行人亲属的不满和不解,执行干警耐心为其讲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希望能转变其思想和立场,进而协助法院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多番努力,被执行人亲属的态度逐渐缓和,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和支持,也逐渐开始配合执行工作。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拘留后,悔过认错并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履行该案。 因年关将近,时间较为特殊。执行干警结合被执行人的悔过情况,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2月6日下午,历经3个多小时的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朱某某于2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1600元,申请执行人即放弃对逾期利息的执行。2016年2月7日(除夕日)上午,被执行人朱某某的亲属依约定履行了全部执行款。鉴于被执行人朱某某主动履行了该案全部法律义务,且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经研究决定,该院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拘留。 至此,该案圆满执结,双方当事人均得以安心回家过年,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