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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民司法的基层实务运用
时间:2011-11-08   来源:   作者:  

论为民司法的基层实务运用

――能动司法视角下的人本理念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应用研究

 

论文提要:本文从能动司法中的人本理念(文中简称“人本能动司法”)这一微观视角出发,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要以人本能动司法为切入点,以司法为民为着力点,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政治方面人本能动司法是为大局服务,社会方面人本能动司法是为人民司法,即抓住人本理念是能动司法的核心要素。人本能动司法是从司法的实施对象与工作对象的角度来说的,它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质,人本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理念的要求,是新形势下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1]10年来,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越来越趋近于人民大众的普遍性社会理想和诉求, “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反映人与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理想的话语, 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主要社会倡导。人本能动司法实质上是体现和谐人本以及科学发展等理念,具体表现在:人本能动司法的目标是使当事人之间更加和谐,人本能动司法的重心是更深入对所涉当事人体现人文关怀。当前,基层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的实际,只有以人本能动司法为指导,尊重司法规律,才能为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终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目标。 

关键词:能动司法;以人为本;社会管理;管理创新;应用研究

 

一、  社会管理创新与人本能动司法的涵义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2]。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管理创新体现在社会管理理念、社会管理方式、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

人本能动司法,所谓能动,顾名思义即自觉努力、积极活动;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人本能动司法就是人民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发挥自身主体主导作用,借助社会有益力量,确保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实现人本能动司法的最大效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社会要回归亲民、和谐、理性,只有通过更多的人本能动司法途径与方法,政府才能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等方面成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后形成的抗辩制为核心的法官相对消极被动司法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中国社会对司法的需求,人本能动司法恰恰能解决人民不断增长的诉讼需求与法院司法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树立人本能动司法理念,要克服两种错误思想:一是要克服单纯业务思想,不能认为法官只需要办理案件,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责;二是要克服消极、被动的思想。

二、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运用人本能动司法的主要途径

深入研究当地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准确把握群众关注的新问题,是基层人民法院推进以人为本能动司法的前提和基础[3]。只有灵活运用人本能动司法,基层法院才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推进以人本能动司法,按照法院职能主要有以下途径:

 (一)审判职能的人本能动创新。处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本身就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过程,就是参与社会管理、理顺社会关系的过程。基层人民法院只有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人本能动司法工作主题,在审判方式、参与司法主体和审判权的行使方式不断创新,适应社会需求,才能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目的。

1、审判方式人本能动创新:尽可能扩大巡回审判方式的适用。扩大巡回审判方式的适用对司法为民、便民,宣传法律与诉讼知识,使审判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人本能动司法调解,要真正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调解是彻底化解矛盾与纠纷,提高服判息诉率的最好措施,其不但可以减少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诉率,而且对当事人双方都能尽可能减少损害。对简单民事案件和轻微犯罪的刑事案件都要纳入速裁审判渠道,实行繁简分流,节约审判时间。

 2、参与司法主体人本能动创新。司法主体创新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体现,参与司法主体人本能动创新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吸引更多机关、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发挥多主体、多渠道解决社会问题的作用。同时,可以有效利用社会力量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这方面工作大有可为,如联合基层自治组织开展社区矫治,实现刑释人员进乡村、社区,由乡村、社区监管,转化;组织社会成员和中介机构介入未成年人审判的庭前调查和心理辅导工作;引入速递公司担任司法送达任务,实现司法送达的社会化服务;召集离退休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组织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实行人民法院与妇委会、未成年人保护与管教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联合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和诉讼宣传;采取人民法院与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建立联动执行机制等等。

3、司法审判权人本能动创新。要切实增强人本能动司法意识,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律与情理的兼容并蓄,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将公认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之中,使司法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要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人本能动司法必须保持对人民群众诉求的高度关切,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审慎稳妥地行使司法职权,适时开展法律释明、权利告知、风险提示、调查取证等诉讼指导活动,从而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审判延伸职能人本能动创新。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围绕司法为民多做文章、做好文章。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全面地、正确地发挥好审判延伸职能作用,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着力建立健全畅通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广泛听取、认真分析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着力强化司法民主,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特邀监督员的联系,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要着力优化审判延伸职能工作机制,设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人本能动司法的需求,及时发现存在的漏洞,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1、司法预测、预警过程的人本能动创新。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对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总结分析、态势把握,对社会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对案件信访倾向、当事人过激行为、群体性纠纷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社会矛盾发展变化和社会治安状况,以作为党政决策的依据。对敏感案件、重点案件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加强与当事人的情感感化,可以将社会矛盾、过激事端消解在萌芽状态。

2、司法建议过程的人本能动创新。基层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苗头性、典型性、源头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基层人民法院发挥专业特长,通过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进,引导社会行为规范化运行。

3、司法宣传过程的人本能动创新。目前,基层百姓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司法土壤有待培育,司法环境有待改善,基层人民法院除了通过审判案件打击犯罪、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外,还肩负着普法、送法下乡的责任。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扩大加深公众及当事人对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推卸不掉的责任。基层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咨询活动、编制典型案例、上网裁判文书、制定宣传手册等等宣传方式,加强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教育引导人们依法办事、依规诉讼,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

三、人本能动司法在基层实务中的应用研究

(一)、人本能动司法主体实施对象与主体工作对象的定位

  1、以法官为主的司法行政人员。人本能动司法实质上是一种法内主观能动”,即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充分发挥法官等等主体的能动作用。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人本能动司法,促进公正高效廉洁为民司法,要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队伍管理目标责任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和上下级法院领导班子之间的层级负责制度,完善业绩考评办法,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要增强服务大局、服务审判意识,整合法院内部资源,强化责任落实,不断提高主体司法人员的服务能力与保障水平,推动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2
、以弱势司法救助对象为主的人民群众。治理国家,建设社会,往往政府要关注的是最弱势的人群,政府是为弱势群体而设的,这在人本能动司法过程中也是如此。只有关注这些人群,才能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人本能动司法的工作着力点也须放在这部分人群。

(二)、人本能动司法的性质

1、人本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履行职责努力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法院要为社会提供服务,基于服务型司法的理念,法院应当采取各种便民措施,促进民众更快捷、更低成本、更实效性地接近司法和正义。当然,服务型司法不等于无原则、无规则地让步。服务型司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让各方当事人满意,而是要考虑到让社会满意。服务不仅针对当事人,也要针对整体社会。

2、人本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工作前瞻性,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完善司法政策。基层人民法院要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基层人民法院不能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只要是有助于人本能动司法的工作,法院都要积极去做,包括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献计献策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能只做单纯适用规则的消极的裁判者,而要充当社会工程师角色。

3、人本能动司法是高效型司法。基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提高人本能动司法水平。要把能否把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能否彻底消除纠纷隐患是检验人本能动司法高效与否的标准。要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全面加强法官等实施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三)、人本能动司法的具体要求

1、转变理念,提高人本能动司法的思想认识。人本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司法理念,首先是要切实转变司法工作理念,解决认识的问题。人本能动司法,是指基层人民法院要立足自身职能,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人本能动司法,着重解决的是如何提供保障和服务的问题,谨记公平、廉洁、为民的法庭庭训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基层人民法院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线,必须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来源于百姓,必须服务于百姓。人民司法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也在人民。只有进一步坚持为民理念,切实提高人民司法的水平,工作才能体现本质,才能焕发出勃勃生机。基层人民法院要始终把人本能动司法作为审判工作首要的价值追求,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进一步凸显为民宗旨,努力做到思想上重视于民、态度上善待于民、司法上公正于民。

 2、健全制度,构建人本能动司法的长效机制 。坚持人本能动司法,制度机制是重要保证,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体现人本能动司法要求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对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应对之策和具体措施,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要健全人本能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切实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把握民需。

 3、深化研究,增强人本能动司法的实践落实 。坚持人本能动司法,不仅要调整转变司法理念,还要切实把人本能动司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司法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人本能动司法的生命活力根植于丰富的司法实践之中。必须不断深化人本能动司法研究,强化人本能动司法的实践,做到能动地依法服务大局,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动地提升司法公信力,能动地服务人民群众。基层人民法院身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承担着大量的具体任务,实践着繁杂的琐碎工作,必须要灵活运用裁判方法,要强调法、情、理的有机融合,强调注重人的要素,慎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从而推进人本能动司法的实践探索
(四)、人本能动司法的实践探索

1、探索建立“社会法庭”,构建人本能动司法的乡土调解模式 

“社会法庭  就是利用非法官为主体的社会多元化调解机制,通过发挥“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的积极作用,尽量将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形成一个化解矛盾多、立案少、上诉少、信访少的良性循环,逐步走出法院一家包打天下的格局。具体做法是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畅所欲言,有诉讼之名,无诉讼之实;也可以邀请亲戚朋友、村委会、居委会都同时到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也可以一块吃个饭,找到症结所在,使双方握手言和,调解更有弹性。 此种方式快捷简便,节约资源。真正实现就地解决,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也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而且调解依据更广泛,可以充分发挥乡土民情、善良风俗的作用;  同时不开庭,不送手续,仅是电话通知,当事人的信息也不会因调解活动而泄露。 社会法庭的提出,是与基层人民法院的预立案制度和社会基层民调组织相结合,与诉前调解相结合,与信访、综合治理相统一的产物。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体现了调解在社会治理工作和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将传统理念和为民司法的结合,让调解艺术更深入群众、贴近群众、便利群众、并且不受法律程序的制约,而从源头上寻求解决疏导社会矛盾,从广大人民群众中寻求解决民间纠纷的新探索新思路,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独特的社会效果。

 2、实施推行“巡回审判”,打造人本能动司法的便民服务平台。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特别针对地域广、人口多的农村,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人本能动司法能及时解决偏远农村、交通不便的人民群众诉讼难题,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和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深化“巡回审判”过程中,要提升诉讼服务功能效果,把推进便民利民机制的完善作为重点,按照工作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环境现代化目标,努力形成全过程、全方位司法为民服务的新格局;在深化“巡回审判”过程中,要优化完善速裁审判机制,扩大速裁案件范围,提升速裁案件比例,扩大法官的速裁案件权力,力争矛盾纠纷在第一环节、第一时间能够即审、即调、即判,减少当事人诉累;在推行“巡回审判”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好巡回法庭短平快处理矛盾纠纷的优势,大力培养社会认同、群众满意的社区法官、农村法官,平民法官,提高法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依法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矛盾纠纷;在推行“巡回审判”的同时,要结合裁判诉讼后的关心和帮助,将人本能动司法的做法落实到案件审结后的相关服务和帮助上,尽量减少负作用,尽力消除后遗症;要帮助他们解决关系判决的实际问题,比如户口转移,证照过户等,可以请求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给予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一定的照顾。

3、大力开展“司法扶贫”,建立人本能动司法的为民救助机制。

弱势群体遇到矛盾纠纷后,在寻求司法解决途径过程中,更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受限于法律知识、社会经验、生活环境等因素,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人本能动司法实践中,要重点关注五类人的权益,一是空巢老人;二是留守妇女;三是留守儿童;四是民政部门登记的五保户;五是伤残农民。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本能动司法实践中,要建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帮助长年生活在农村的当事人,要主动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或不完全、不按时缴纳诉讼费、不能充分提供证据、不按时出庭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从而协助维护他们自身合法权益。人本能动司法要求基层法官不仅要把握法律的精神同时要把握社情民意,将天理、国法、人情、乡情、民情等有机结合,要注重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不影响司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多为当事人诉讼方便着想,用一颗温暖的心服务于人民群众,做好一名免费的法律顾问。基层人民法院要培养业务精湛、不怕吃苦、熟悉乡情的高素质基层法官,主动进农家提供法律服务,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将所有弱势当事人视为亲人,推行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结案、就地执行,以最公正、最快速、最简便为原则,把大量矛盾纠纷疏导解决在萌芽或初始状态。

4、注重结合“社会联动”,完善人本能动司法的和谐共建制度。

要全力推进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促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要加强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机构等社会调解组织的联系互动,搭建对接平台,与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交警中队等部门保持常态工作联系,发挥各部门优势,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调解案件类型化、调解主体专业化、调解方法优选化,不断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拉动基层组织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在案件审理、矛盾化解中,要充分听取当地村组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的意见,可不定期的召开座谈会、案情通报会、矛盾排查会、重大案件回访会等,在复杂的矛盾纠纷中从最基层出发,从实际出发,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定纷止争;要注重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注重宏观调查研究,注重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遇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供防微杜渐的建议,着力建立人民法庭融入地方党委政府社会管理的参与机制和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机制,促进党委政府提高法治水平,确保党委政府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要通过开展结对共建和谐乡镇平安乡镇等活动,使人本能动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庭所共建”“庭队联动化解纠纷机制;注重整合大学生村官等有效人力资源,建立 村官联系制度,一对一帮扶,及时了解辖区内矛盾纠纷,及时反馈社情民意,合力排查社会矛盾,也可以通过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积极加强对村级及其他社会调解组织的指导等形式,完善和发挥社会法庭和人民陪审员的桥梁纽带作用;



[1]王胜俊: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致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的信。

 

[2]风笑天等编著:《社会管理学概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1月第一版。"

 

[3]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和价值分析,载于《检察日报》201022第二版。

 

[4] 《人民法院应在化解矛盾中大有作为》,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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