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缙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某在讨债过程中恼羞成怒把邱某砍成轻伤被缙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某,男,46岁,家住缙云县水南街。2013年年底,陈某某借给邱某1500元,到了2014年10月份还有1000元没有归还。为了这1000元钱,两人闹了好多次矛盾,就差打起来了。 2014年10月28日晚,陈某某的妻子蔡某前往邱某开的棋牌室讨要这笔钱。不想,邱某非但不还,还将其给赶了出来。蔡某立即打电话给陈某某。 正在家里打牌的陈某某接到妻子的电话,气不打一处来,二话不说,从家中拿了一把砍刀,用衣服一裹便出发了。 来到现场后,陈某某质问邱某怎么回事,邱某辩解说自己的确没钱,而蔡某在棋牌室里闹事,所以才吵起来。陈某某一听,立刻抽刀砍了下去。邱某用手一挡,瞬间手臂血流不止。旁人见状纷纷将二人拉开。 陈某某见自己伤人了,立马从人群中逃出。邱某便前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邱某构成轻伤。 11月1日,陈某某在他人劝说下向公安机关自首。据陈某某交代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十分后悔。 最终,法院根据基本案情及相关情节做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