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8月对于缙云县的施女士来说真是祸不单行。不仅被车撞倒受伤,连赔偿的3000块钱都被自己的朋友给陈某坑走了。近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8月,施女士外出时被一辆车蹭到,受了点伤,经过治疗总算顺利康复。同时经协商,对方同意赔偿3000元,并8月23日晚交付。当天施女士与陈某在qq上聊天,谈起了此事。陈某便说一起陪同。施女士欣然接受。 当晚,两人拿到钱后,陈某说,施女士一个女人拿着那么多钱不安全,建议她存起来。但是施女士自己没有带卡,陈某便提出用自己一张不用的卡,然后让施女士保管该卡,明天再取出来。施女士觉得反正卡在自己手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便同意了。 随后两人分开各自回家。回到家中的陈某忽然想到自己的卡办有网银,转走钱应该不会让施女士察觉。于是便起了贼心,将卡上的钱转走了。 第二天,当施女士去取钱时发现钱不见,也无法联系陈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被偷了,遂报警。 2015年9月24日,陈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是操作自己银行卡中的钱款,但根据案情此笔钱款为施女士所有,其无权处分。陈某以占有为目的,未经施女士同意,将其转走,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