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共识。然而永康一男子不仅酒后开车,甚至还开上了高速公路,并在收费站处追尾他人车辆,最终只能在监狱中“醒酒”了。12月14日,缙云法院经开庭审理,一审判处该男子拘役四个半月。 2015年10月30日晚8时许,丽水高速交警接到报警,称G25高速缙云收费站处有两车追尾。 接到报警后,交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在事故现场交警发现,两车停在收费岗亭旁边,堵塞住了一条收费通道。“觉得有些奇怪,按理说,进入收费站车速都不会太快,而这次交通事故撞得却有点“狠”。” 面对交警对事故具体情况的询问时,驾驶员景某脸色涨红,在询问过程中,景某始终跟交警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不时用手遮挡住嘴。 当交警询问其是否喝酒时,景某一口否决,情绪很激动,拒不配合交警的询问,甚至拒绝做呼气酒精测试。无奈,交警按规定带驾驶人到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经鉴定,景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第二天中午,景某醒来发现自己身处派出所,完全记不起昨晚的事故。经询问,景某对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景某交代,自己是从武义聚餐结束后返回永康。因错过高速出口而准备在缙云收费处返回,不想酒劲一下子上来,就撞了上去。 庭审中,景某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自愿认罪,并表示再也不喝酒开车了。 法院审理认为,景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