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电动车撞人致死的交通肇事案,以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今年55岁的吴某某是丽水市青田县人,家中经营着一水果摊。2015年9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各驾驶电动车前往永康进货。 途经缙云县新碧街道一路段时,由于光线昏暗,吴某某不小心与同向的一位老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仓皇掉头返回,逃离了事故现场。 同日下午19时许,在家人的劝说下,吴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撞人逃逸的行为。 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经鉴定,吴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输出功率为800W,最高时速可达25Km/h,不符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属于轻便摩托车,依法应当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 9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7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