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作为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钱某竟擅自冒充出借人袁某名义,并以袁某代理人身份作掩护将两名借款人诉至法院。近日,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冒充他人名义起诉的李某处予以了训诫,并裁定驳回起诉。
钱某既是本案借贷双方的中间人又是担保人。后两名借款人下落不明,钱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要承担担保责任,全额偿还贷款人袁某借出的钱款。自作聪明的钱某遂萌生自导自演一场诉讼的想法,企图通过冒充袁某笔迹代签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委托”自己成为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以最终达到“不让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
在庭前阅卷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发现其中有诸多疑点,随即电话与袁某本人进行核实,查明了钱某冒充袁某名义起诉的事实。袁某得知此事后,表示不追认钱某的代理行为,并不放弃钱某的担保责任。
事发后,钱某对未经他人授权,擅自冒充他人起诉行为亦供认不讳,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鉴于钱某认错态度较好,合议庭经合议,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