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利益,贵州籍的李某、路某、刘某和永康籍的邵某用氰化钾毒杀各种狗类十余只,通过徐某甲、徐某乙经营的屠宰点进行加工,再将其卖到永康芝英街道赵某经营的一熟食店中进行销售。近日,经检察院起诉,浙江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分别以盗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七名被告人拘役4个月年至有期徒刑2年9个月不等、罚金3000元至1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1月期间,李某、路某等四人乘坐租赁车辆多次在永康市、缙云县等地用含有氰化钾的肉骨头毒杀犬类,其中李某参与14次,盗得犬类15只;路某、邵某参与10次,盗得10只;刘某参与4次,盗得5只。 盗取狗后,李某等人联系上了徐某甲、徐某乙两人。而徐某甲、徐某乙明知狗是被毒死的情况下,仍帮助李某等进行加工,并收取每只狗70元的加工费。 随后,李某等人以每斤15元的讲价格将此类狗肉贩卖给经营熟食店的赵某。而赵某在明知狗是被毒死的情况下,仍以每斤25元的价格将狗肉出售。 疾控专家介绍,这种氰化物是一种有剧毒的工业化学品,狗食用后会立即死亡,但这些氰化物残留物质还存在于狗血液和肌体组织中,人在食用后很有可能产生呕吐、头痛、腹泻等不良反应,摄入毒狗肉过多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法院认为,李某等4名被告人以毒杀方式盗取狗肉,并通过徐某甲等3人进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