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挑衅法官,庭中擅自发言,甚至暴起伤人,扰乱法庭秩序,严重危害司法权威。9月30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闹事者胡某玲和胡某福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和罚款3000元。两人表示服罚,并履行了全部罚款。 2016年9月19日下午15时30分,缙云县人民法院壶镇法庭对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胡某宾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进行审理。在依法组织庭前调解时,被告及其亲属因不满法院调解,认为法院偏袒对方而挑衅法官,致使该案延误了半个小时才开庭。 随后在庭审过程中,参与旁听的被告家属不顾审判员制止,多次高声发言,打断庭审进程。16时37分许,被告家属胡某玲,突然起身冲向原告所在位置。随即被告父亲胡某福冲向坐在旁听席的原告丈夫,动手殴打其头部。现场一片混乱,法庭审理随即终止。 胡某玲和胡某福作为案外人,同家人到法庭哄闹,殴打他人,藐视法庭,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鉴于两人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有悔过表现,经报请院长批准,对其作出上述决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