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会同县公安、检察出台纪要 统一情节轻微“醉驾”犯罪案件执法标准
为有效统一情节轻微的“醉驾”犯罪案件执法标准,提升办案效率,日前,我院会同缙云公安局、检察院签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主要内容:一是统一不起诉及免刑的适用标准。明确醉酒驾驶汽车(含三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不含110mg/100m)、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含超标二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不含160mg/100ml)的,可以由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二是详细规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醉酒驾车若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含单方事故)、严重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摩托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而驾驶、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找人顶替等十种从重处罚情形的,检察院仍应将案件依法移送法院定罪量刑。三是强化公检法协调办案。加强公安、检察、法院的沟通协作,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办理绿色通道,实行统一移送、批量起诉、集中审理、当庭宣判、当日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