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遭不幸 年底执行暖民心
新年将至,家家户户忙里忙外办年货、买新衣,为过年而准备着,人们的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喜庆的气息溢满了大街小巷。然而,缙云县胡源乡的胡某的家中却冷冷清清,一家老小脸上愁云密布,没有热闹,没有欢笑,有的只是无言的哀叹。 2012年5月,胡某、陈某某受雇帮陈某、吴某浇房屋第四层的平台,在施工过程中因吊机倒塌两人不幸坠落,胡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缙云法院在受理胡妻及其子女诉陈某、吴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理,于2012年11月22日判处陈某、吴某共同赔偿胡妻及其子女因胡某死亡遭受的医疗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35565.21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吴某履行了27236.23元,余款却一直没有履行。2013年1月9日,胡妻及其子女向缙云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人员在摸透案卷材料的基础上,走访了案件当事人及所在乡政府,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做了进一步的调查。据了解,本案当事人在执行前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陈某、吴某已将10万元交至所在乡政府。此外,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吴某长年在家务农,其子女外出打工,经济收入不乐观。新年即将来临,执行人员本着“以勤克难,争取让每一位申请人安安心心回家过年”的理念,第一时间向国土资源局、房产登记处、车管所、银行等机构发出了查询函,希望通过执行干警的努力,在年前给申请人一个好的答复。然后,无土地、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每收到一份回执,执行人员就失落一分。在案件即将走向程序终结之即,执行人员于2013年1月23日查到陈某在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洪信用社有存款10万元,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人员立即制作了划拨裁定书,并于当天送达信用社完成了划拨手续。目前,该执行款项正在分配处理中。 执法为民是执行干警工作的立身之本,我院执行人员定会竭尽全力、分秒必争、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避免申请人受到二次伤害,让他们在寒冷的冬日里感受到法治的温暖。 缙云法院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