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缙云一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 行走在中国的每个城市、乡村,你会发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鼓励一个家庭生育一个子女”的广告牌、横幅处处皆有、比比皆是。自2002年9月1日实施《计划生育法》以来,我国在人口控制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偷生”、“逃生”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本案就是一例。 1992年12月,应某和翁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2月3日,两人的第一个宝宝出生,是个男孩。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两人不再符合生育条件。2011年12月16日,应某、翁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又生育了一胎。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缙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应某、翁某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63900元的决定。但应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一直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 2012年11月7日,缙云县计划生育局向缙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立案后,虽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传唤,应某一直没有出现。执行人员在对案件做了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应某以送报为业,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每天早上都会定点到报亭取报纸。经讨论、研究,执行人员决定采取“蹲点”执行模式。2012年11月27日凌晨6点,天朦朦亮,路人还带着满脸倦意的时候,我院执行人员已经不顾天寒困倦,在报亭附近进行了集合。皇天不负有心人,应某不久便出现了。在执行人员说明情况后,应某态度嚣张拒称没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鉴于应某态度恶劣,不配合执行工作,且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缙云县人民法院对应某作出了为期15日的拘留决定,希望应某能在此期间有所悔改。 执行工作再苦再累,执行干警以勤克难,从不报怨,但 “计划生育”是我国控制人口数量的手段,更是我国提高人口质量的必然之举。为了孩子的明天,你真的想好了吗?
缙云法院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