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转移、隐藏财产抗拒执行,三名“老赖”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判决刘某、邱某偿还丁某本息共计7170988.8元。判决生效后,刘某、邱某一直未履行。同年10月12日,丁某向缙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缙云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均未进行财产申报,也没有主动履行。后经申请人举证,法院执行员扣押了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小车一辆,还发现刘某故意隐瞒其在龙泉市塔石乡工业区承租厂房经营有色金属提炼的事实。2011年9月中旬,法院执行人员前往该厂了解情况,发现厂房已被推到,厂里的机器设备以及原材料等均已被转移,整个厂房的租赁合同及工商营业执照也进行了变更登记。 经执行人员调查,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系刘某伙同吴某、陈某等人共同转移、隐藏,厂房的毁损也系刘某等人故意造成。此外,刘某为了隐瞒其办厂经营的事实,特将厂房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到吴某(刘某姐夫)名下。 刘某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有故意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1年12月26日,法院将该案移送缙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3年1月22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执行人刘某等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经缙云法院审理后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指使被告人吴某、陈某先后多次转移、隐藏财产,被转移财产价值达17204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恶意转移、隐藏财产,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陈某帮助被告人刘某转移、隐藏财产,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依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